我國反腐倡廉工作目前公眾參與度還不高,原因之一就是公民舉報保護制度未建立。專家提出,國家應儘快出台《舉報法》,為保護舉報人,必要時,國家應對關鍵證人進行身份重置。
  舉報人身份重置制度在一些國家的確已經推行,並且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例如,美國“馬歇爾項目”開始以來,有超過7500個證人和9500多家庭成員進入項目安排並受到保護,由“馬歇爾項目”辦公室重新安排居住地和發放新的身份證件。香港現行的《證人保護條例》的主要內容就是“為證人另立新身份”。但是,在我看來,這並非現階段最重要的事情,我們制定《舉報法》,核心問題在於讓公權力有所作為,以及將公權力關進籠子里。
  在西方一些國家,舉報人身份重置主要是面對那些黑社會、恐怖犯罪的舉報人、證人,在我們國家當然也存在這些犯罪,但這其實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在目前是否具有可行性值得探討。更重要的是,我們證人、舉報人受到打擊報複的,主要是官員和公權力,最急迫的是要讓公權力有所作為,和限制公權力。如果因為舉報公權力免受打擊報複,不但舉報人受到打擊報複大大地減少,而且“民以吏為師”,其他類型的犯罪分子也不敢輕易打擊報複舉報人、證人。
  首先,公權力要具有能動性,要有所作為。《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增加了對證人保護的多項規定。例如,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同時,對於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法律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現實中,這些規定的落實都不容樂觀,一些舉報人的姓名和個人信息,不但不保密,反而經過層層批轉,最終落到被舉報人手中;還有些舉報人歷經千辛萬苦,在成功舉報貪官後,卻被本單位開除,甚至被毆打、傷害,公檢法機關卻坐視不管。
  其次,保護舉報人,還須限制絕對的權力。一些舉報人舉報貪官後,不但貪官沒有被查,反而自身被公檢法機關拘禁、判刑。比如李國福舉報原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區委書記張治安,司法機關沒有查處張治安,反而張治安指使區檢察長汪成羅織罪名將李國福關押,最終李國福慘死看守所。再如,最近落馬的雲南省副省長沈培平曾指示公檢法辦案時說:“舉報人抓了,給他們判刑,抓錯的也要抓,判錯的也要判。”2010年1月,赴京上訪者張正華果然因非法拘禁罪、非法游行罪入獄兩年。
  所以,對於保護舉報人,目前最重要和最急迫的是規範公權力。一方面,要出台相應的法律,讓負有職責的司法機關負起擔當保護舉報人的職責,對於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坐視舉報人打擊報複的,要嚴厲懲處;另一方面,則要建立起監督和制約機制,讓官員無法輕易打擊報複舉報人,更不用說動用司法力量來打擊舉報人。至於“舉報人身份重置”等制度,可以先交公眾討論,如果條件成熟,也不妨實行。
  楊濤(江西檢察官)  (原標題:保護舉報人,核心在於規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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