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李查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蒼南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程某匯入被害人成某帳戶的贓款人民幣10000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該院審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程某得知其妻與汪某的丈夫成某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後,為泄私憤,便和汪某取得聯繫,聲稱自己持有成某和其妻存在不正當關係的碟片,取得汪某的信任,進而取得汪某在多張空白紙上的簽名。隨後,程某利用汪某的簽名,偽造了其參與成某所投資的編織袋廠的資金收條和購買房子定金退還款的欠條共計4份,涉案金額250萬元。後程某因擔心4份落款時間為同一天,不能勝訴,遂以汪某的簽名,又偽造了二張欠條、一張收條、一張結算單。2012年5月14日,程某向蒼南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成某、汪某返還其欠款共計人民幣250萬元。該院於同年7月13日開庭審理。因汪某在庭審時否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並申請筆跡、指紋鑒定,程某遂於同年10月13日申請撤訴,該院於同年10月22日裁定准許撤訴。同年9月份,汪某、成某以被告人程某涉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2012年10月13日,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該院認為,被告人程某企圖通過虛假訴訟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考慮本案起因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犯罪未遂,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又有立功表現,且經社區矯正機構調查,具備管教條件,可予以大幅度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虛假訴訟250萬 詐騙不成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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